发布时间:2018-05-30 09:4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和《铜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划(2018—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市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属驻铜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创文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分类及内容
第四条 考核分类:按工作任务分各区、市级各单位两部分进行考核。各单位按照承担工作任务类型分为:承担专项创建任务的单位;承担窗口行业测评任务的单位;承担共性目标任务的单位。具体分类另行发文。
第五条 考核内容:《铜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分工手册》《铜川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责任分工手册》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共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网络上传、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负面清单等专项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创文办具体负责组织,年度考核数据由日常考核数据和年终考核数据组成。按照自查总结、资料审核、实地考核、问卷调查、数据汇总和排名奖惩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七条 日常考核数据包括定期督查、暗访抽查、季度考核等各项数据。
(一)定期督查。根据市上下达的年度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对被考核对象承担的共性目标和专项创建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发放三色督办单(白色为交办、提示;黄色为警告、扣分;红色为严重警告、加倍扣分)。
(二)暗访抽查。针对重点创建任务和专项创建任务,不定期进行暗访与抽查。
(三)季度考核。根据阶段性创建任务,由市创文办组织对各区、各单位进行考核。
第八条 年终考核由市创文办组织,抽调市“两代表一委员”、国调队工作人员、市创文义务监督员、市创文八大工作处负责同志等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各单位创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考核方式
(一)市级领导督导。市委、市政府领导每月对全市创文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内容根据阶段创建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督查情况由市创文办进行通报。
(二)各工作处督查。根据《铜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分工手册》,八大工作处牵头责任单位每月专项督查不少于两次。通过督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将督查内容、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创文办。
(三)创文办考评。对照《铜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分工手册》,对全市各单位涉及创建工作的测评项目及测评标准,周安排、月督查、季考核,攻坚阶段每天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抓好落实整改。
(四)市“两代表一委员”督查。组建由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为主的创文义务监督员队伍,采用个人督查与集中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查情况由市创文办汇总并反馈给相关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五)新闻媒体监督。市级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题,设立曝光台、举报热线等形式,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条 考核方法
依据《铜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分工手册》《铜川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责任分工手册》,按照资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3种形式进行。
(一)资料审核。主要查看按照时间节点及规范要求报送资料情况。其中涉及征求省级主管部门意见、作出评价及涉及负面清单的相关单位,要经常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确保不失分。
(二)实地考察。按照实地考察点位类别对标对点进行考核,必查点位逐一检查,抽查点位根据每次考核重点随机抽查。
(三)问卷调查。分为入户调查和随机街访2种。入户调查测评人员按照随机等距原则抽选调查户,随机街访按照随机偶遇原则选取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现场填写意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干扰调查人员。
每次考评分成若干考评小组,同一考评小组检查同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口径。每一个考评成员依据考评项目标准做好记录、打分工作。考评结束后各组分别对考评情况进行集体评议、打分和汇总,市创文办将统一汇总,分析研判。
第五章 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按照日常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的权重进行计分,并按照加减分规定计算汇总各区、各单位年度创文工作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分值由共性指标分和创建指标分两部分构成,共性指标分包括组织领导、创建氛围、学习教育、创建活动、志愿服务、工作档案等内容。创建指标分值根据《铜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分工手册》《铜川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责任分工手册》中所涉及的测评项目确定。
第十三条 共性指标和创建指标中的各项分值权重,按其在各自体系中所占比重和难易程度设定,具体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只承担共性任务的单位按百分制计算成绩;对既承担共性任务又承担专项创建任务的单位,按4:6的比例计算成绩(其中:共性任务占40%,专项创建任务占60%);对既承担共性任务,又承担专项创建任务和“窗口行业”管理的单位,按3:4:3的比例计算成绩(其中:共性任务占30%,专项创建任务占40%,“窗口行业”管理占30%)。
第十五条 奖励加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创文考核中予以加分,加分总量不超过10分。
(一)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特色加分荣誉项目的单位,加3分。
(二)受到中、省、市级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1.5分、1分;受到市创文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
(三)在中、省级主流媒体报道的,每次分别加1.5分、1分。
(四)在中、省简报上刊发的,每次分别加1.5分、1分。
(五)创建经验在全国会议、全省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1.5分、1分。
(六)承办全国和省市经验工作会议、活动的,每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代表市上接受中央文明办领导调研检查的,每次加1分。
第十六条 过失扣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创文考核中予以减分。
(一)受到市创文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5分,发放红色督办单的,每次扣1分;发放黄色督办单的,每次扣0.5分。
(二)受到中、省、市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1.5分、1分。
(三)受到中、省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每件次分别扣2分、1.5分;受到市级媒体曝光批评、未及时整改的,每件次扣1分。
(四)在中央文明办测评、暗访中出现问题,导致全市测评减分的,每项次扣3分。
(五)如出现负面清单所列问题,视情节轻重进行减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工作任务逐年加大考核权重。中、省属驻铜单位考核结果反馈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季度和年度考核排名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在市级媒体公布。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前2位的区、15-20%考核优秀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发放以奖代补资金,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第十九条 季度考核中对工作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区、单位,市创文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次季度考核排名末位并未完成相关创文工作任务的区、单位,由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并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条 如造成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被取消参评资格的区或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获得全国文明城市荣誉后,对在创建活动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创文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本部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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